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学校“双一流”“双特色”建设,引导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建筑大学全体教师。学校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教师、协议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吉林建筑大学师德建设监督委员会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监督的领导机构。师德建设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监督统筹协调工作。师德建设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工作。
第四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践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三)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思想和言论,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五)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 严重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八) 强制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九) 猥亵、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十)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辱骂、歧视、威胁或打击报
复学生,给学生造成严重身心伤害。
(十一) 违反学术道德,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
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
和学术影响。
(十二)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
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询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三)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四)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四)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我校教师师德问题线索,均可向吉林建筑大学师德建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举报。师德建设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有关举报受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举报人本人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号码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师德问题后,可视事件情节启动调查程序,责成涉事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初步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等。调查工作一般在30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学校师德建设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第九条 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所在单位做出不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建议的,经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对被调查人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于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事件类型和性质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查。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十一条 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进行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进行核查;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查;涉及教育教学问题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核查;涉及科研问题的由科学研究处进行核查;涉及保密问题的由保密工作办公室进行核查;涉及国有资产问题的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进行核查;涉及安全稳定问题的由党委保卫部进行核查;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核查;涉及违反财经制度问题的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进行核查;涉及其他方面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核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办公室指定牵头部门。核查结束形成核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经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办公室。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核查结果,提请委员会主任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如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对事项进行表决,择时再议。
第十三条 办公室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信。
涉事教师不接受书面告知的,或不向学校进行陈述、申辩的,不影响相应处理程序的执行。
第十四条 涉及行政处分的,由人事处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相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不涉及处分的,由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 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 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 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其他人员应回避的申请,经委员会主任批准生效,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办公室,本条回避原则适用于事件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章 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造成学生和学校利益受损程度以及造成校内外不良影响程度,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 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规给予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且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列举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记过的期限为12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期限为24个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九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分别完整存入个人师德档案和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教师应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申 诉
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并有新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有误,或显失公平的,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人提出申诉的,由委员会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委员会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复核决定,涉及变更、撤销的,应当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解 除
第二十五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经批准后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处理解除后,根据第十六条列举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在执行不少于24个月后不再受原处理影响(《吉林建筑大学职称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校[2016]64号、《吉林建筑大学首次岗位分级聘用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校[2018]5号、《吉林建筑大学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条件(修订)》校[2018]7号等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受到取消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处理的,不视为自动恢复受处理前的职务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审查后报委员会,由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理。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均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者推诿隐瞒;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三)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四)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四)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师德建设监督委员会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校视情况取消二级单位当年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或有其他未尽事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